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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婴幼儿食品的技术发展很快,标准也在不断修改变化。1997年9月国家对GB 10766—1997《婴儿配方乳粉 II、III》发布了第1号修改单。1999年8月对GB 10765—1997《婴儿配方乳粉I》发布了第1号修改单,对GB 10766—1997《婴儿配方乳粉 II、III》发布了第2号修改单,对GB 10767—1997《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发布了第1号修改单,GB 10769—1997《婴幼儿断奶期辅助食品》第1号修改单,GB 10770—1997《婴幼儿断奶期补充食品》第1号修改单。1999年9月和2005年6月对GB 10767—1997《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发布了2、3号修改单。这些修改单都是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家在使用这些标准时应注意收集这些修改单。
2004年7月,为配合开展奶粉市场专项整治,指导生产企业严格执行GB 10767—1997《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和GB 10765—1997《婴儿配方乳粉I》、GB 10766—1997《婴儿配方乳粉 II、III》等三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出“关于实施《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等三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在“通知”中对三项标准做了进一步的说明。关于三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适用范围。《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中分别规定了适于婴儿(0至6个月)、较大婴儿(6个月至12个月)和幼儿(12个月至36个月)营养需要的配方粉(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婴幼儿配方豆粉)及补充谷粉的各类营养素限量指标,《配方I》和《配方II、III》是分别针对特定配方制定的婴儿配方乳粉标准。未按《配方I》或《配方II、III》生产的其他婴幼儿配方粉及补充谷粉则应符合《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相应的技术要求。
生产企业也可执行企业标准,但不得低于相应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并应向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进口婴儿配方乳粉应符合相应《配方I》或《配方II、III》技术要求,其余婴幼儿配方粉应符合《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
来源于:《食品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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